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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 警示高悬 重庆通报6起典型案例

2022-10-17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为彻底消除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爆粉尘等三类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执法的警示教育效果,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6 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我们公布的这 6 起典型案例,都是违反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整治的 21 条重大隐患和重点事项。通过公布这些案例,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熟悉掌握并运用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工贸行业领域三类重点企业 25 条重点检查事项等内容,强化执法检查;另一方面,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完成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通过以上案例的警示,可以对心存侥幸、明知故犯的同类企业起到很好的警示威慑作用。”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工贸安全监管处副处长仇锐来告诉记者。

今年 6 月以来,重庆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了一大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此次公布的 6 起案例中,重庆福瑞临家具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封条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涉嫌危险作业罪案,是重庆市第一例事前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亚智帆铧(重庆)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干式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等控爆措施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中,该公司在明知该挂式抛丸机附属的干式除尘器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设备,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从重处罚。

这些案件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做到了严格规范执法。

【案例一】5月26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福瑞临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无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木工车间正在使用的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喷漆房未设置通风装置、未安装漆雾浓度报警器、使用的电器线路不防爆等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合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还涉及《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专项类(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和“轻工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砂光机和喷漆房,并启用封条封闭了该砂光机和喷漆房的电源。5月31日,九龙坡区华岩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企业擅自拆除封条,启用砂光机进行生产作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2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件移交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目前,九龙坡区法院正在审查九龙坡区检察院起诉的该案件。

【案例二】6月16日,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亚智帆铧(重庆)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铝工件挂式抛丸机附属的干式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等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这一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6月23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九龙坡区中梁山欧佰丽家具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采用重力沉降室收尘,使用的中央除尘系统的积尘箱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中央除尘系统管道只安装了隔爆装置等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7月7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骐鼎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的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8月16日,涪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铝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无粉尘作业清扫制度和清扫记录等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鉴于该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情节。

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9月15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紫金花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中央干式除尘器无锁气卸灰装置。

该企业的行为涉及《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专项类(存在粉尘爆炸危险)”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中央干式除尘器,并启用封条封闭了该中央干式除尘器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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