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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立煤矿事故整顿恢复机制 严禁一矿发生事故,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性停工停产

2022-12-27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整顿恢复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和“实事求是、精准整顿”的工作原则,对较难预见预防因素导致的偶发1人事故,要尽可能缩短事故整顿时间,减轻事故对企业的影响。

《办法》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工作分为整顿和恢复2个阶段。“整顿”是指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停止生产作业、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全面细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完善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检修维护设施设备,以及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心理疏导和稳定情绪等的过程;“恢复”是指按照复工复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验收、审核和批复等恢复煤矿正常生产作业的过程。

《办法》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煤矿,整顿恢复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其中整顿过程原则上应在7日内完成;由事故调查组区分事故类别、责任和情形等进行科学合理、精准分类处置,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定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清、事故次生影响基本消除、事故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后,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可立即批准结束事故整顿。因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矿,或在12个月安全周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1个月至3个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3个月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非智能化生产煤矿(作业工作面),在落实上述整顿恢复时限要求的同时,还应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方可批准恢复生产。

《办法》明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批准事故整顿结束,整顿时间7日及以下的煤矿,由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整顿时间达7日以上的煤矿,由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办法》规定,事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销后,应在复产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向考核定级部门提出定级申请。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增设审批管理环节、层层设卡设限;严禁一矿发生事故,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性停工停产措施;严禁对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进行“层层加码”“一刀切”式简单问责,或随意追究连带责任扩大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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