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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工作机制

2023-09-22

日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9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修订情况。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健全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构建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高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

《条例》坚持“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通过构建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高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为筑牢安全生产屏障提供法治支撑。

《条例》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了明确规定;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政府和部门以及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此外,考虑到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殊性,为确保基层落实化工园区监管职责,《条例》对化工园区应当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体系等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共享和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

强化危险作业和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条例》固化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做法,针对容易引发事故的行业领域、危险作业和重点环节,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明确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基本情况备案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动工、停工或者复工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明确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部门。《条例》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监督管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健全承包承租环节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双向告知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向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告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现场危险源、逃生路线等有关安全事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了解掌握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有关安全事项。

健全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例》针对部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从业人员安全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注重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条例》通过立法推动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

建立健全区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大工程设施实行安全风险管控,规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管控职责。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对涉及安全生产风险的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联合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规划、条件和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

建立健全风险公示和事故隐患督办制度。《条例》规定,重大安全风险公示制度和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规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促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例》规定,对高危行业开展复工复产前教育培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和实习学生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推动保险公司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条例》规定,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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