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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2024-03-15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将中央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督促引导中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此前出台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相关责任三个等级,并确定了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的具体情形。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则是在此基础上,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不到降级标准的,明确了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予以扣分考核的情形。

实施细则明确,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未达到降级标准的企业,对三类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不同标准进行扣分。其中,第一类企业每起事故扣0.4分至0.8分,第二类企业每起事故扣0.8分至1.2分,第三类企业每起事故扣1.2分至2.0分。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未达到降级标准的企业和承担事故相关责任但未达到降级标准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的标准。

实施细则提出,受到降级处理的企业,若还发生其他事故,其他事故按照降级扣分标准继续考核。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级别的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扣分。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考核。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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