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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20-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典型事故案例】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5”铁水外流重大事故

2011年10月5日11时40分左右,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在停炉准备过程中发生铁水外流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烫伤,直接经济损失1208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残铁口碳砖瞬时塌落,高温铁水大量涌出。

经调查发现,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炉前大班长陈某,在组织停炉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用水管向割除冷却壁后形成的残铁口及烧割边缘喷水,导致碳砖之间产生松动和裂缝;停炉总指挥陈某清违反公司制定的《5#高炉停炉降料线及放残铁方案》中“高炉区域的施工队伍在预休风结束时须撤离现场”的要求,没有仔细核对确认表签字情况,也没有对降料线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已经撤离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就下令进行复风降料线操作,导致热风压力击穿碳砖,炉内高温铁水大量涌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陈某,炼铁厂5#高炉炉前大班长,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

陈某清,炼铁厂高炉二车间主任、炼铁厂5#高炉停炉总指挥、放残铁工作组组长,由公安部门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处理。

诸某,炼铁厂副厂长、炼铁厂5#高炉停炉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由公安部门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处理。

案例解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所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制度。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安全生产而对各工种、各岗位、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具体程序所做的规定,是具体指导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准则。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的,针对性较强,对保障安全生产有特殊的意义。对从业人员来说,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直接决定着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因此,从业人员除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严格遵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从业人员必须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不折不扣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作业活动中,确保安全生产的实现。本案例中,陈某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的安全措施开展工作,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陈某清违反公司制定的工作方案,麻痹大意,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后的重大人员伤亡。

下面是三则典型的执法人员在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因明显违反作业规程而做出处罚的执法案例。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

2019年2月20日,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办事处安监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星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作业人员何某在进行半自动冲床作业操作时擅自将冲床的安全挡板移出。

经查,该公司半自动冲床冲头两边安全挡板为活动挡板,作业人员何某将冲压设备安全挡板移出,违反操作规程,极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当即纠正该员工的违规操作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2019年3月29日,玉塘安监办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此外,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海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的罚款。案例2:

2018年5月,浙江省原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舒亿丽卫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抛光车间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抛光作业进行过程中抽烟。该行为极易引发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执法人员当即纠正该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建议公司对该名员工进行处理。原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舒亿丽公司处以警告,并对公司总经理邹某炎处以玖仟元罚款。案例3:2019年3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龙岗区中南人防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典型的违章作业问题。

通过调阅2019年3月21日卸油作业的视频,执法人员发现该油站在卸油作业前,从21:54分油罐车停好到21:58分卸油人员开始作业,静置时间不足4分钟,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5.2.8条:油罐车熄火并静置15min后,卸油员按工艺流程连接卸油管及油气回收管及接头的规范要求。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企业整改,组织作业人员重新学习《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并依照《安全生产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2019年6月5日,根据执法计划,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深圳市龙岗区中南人防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阅监控,发现该企业又一次违章作业,2019年6月5日下午14:13的卸油作业完毕后,未将罐车静置5分钟即驶离现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5.2.13条:卸油完毕罐车静置5min后,卸油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的要求;执法人员对企业屡教不改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重新强调了违章作业的危害,并将依照执法程序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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