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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 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广场项目“7•2”塔吊倒塌较大事故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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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7时34分许,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广场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7.6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孙志刚,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常务副省长李再勇,副省长吴强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处善后,确保社会稳定,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委书记周建琨,市委副书记、市长张集智,副市长蒋从跃、王泉松先后作出批示: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认真总结,严格追责,及时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情况再排查、再整治。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参加,同时邀请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检测鉴定、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影像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总体概况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倒天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河段一、二、三)工程属重点民生工程,其建设规模从倒天河水厂至碧阳大桥,全长8.8公里,包含道路、建筑整治、管网、景观、桥梁整饰、亮化、建筑工程等。其中建筑整治面积约1252298平方米,建筑拆除面积约645272平方米。新建重要节点工程十个(其中包括天河广场项目),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706108.83万元。

(二)天河广场项目概况

天河广场项目属于毕节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倒天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二段的重要节点工程,该项目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倒天河畔,东临沿河西路、西靠天河路、南抵建设路、北临天河路菜市场,总规划用地面积3364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0555.78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6861.53平方米,农贸市场11731.90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41433.06平方米,停车位1267个,工程估算投资2.2亿元。该项目2017年11月22日开工建设,计划2018年8月底完工,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6%,完成投资约1.2亿元。

(三)参建各方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系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子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滨河西路马鞍山B栋安置房。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5535742XG。成立日期:2003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大顺。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环保项目的投资,粮油生产基地建设投资、农贸市场建设投资、旅游开发投资。

2.勘察单位:遵义市建筑设计院,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登记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9号。注册资金:叁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4365Y。成立日期:1992年5月6日。法定代表人:杜发明。资质类别及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证书编号:B252002133-6/6,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

3.设计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登记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注册资本:伍仟贰佰柒拾叁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5351720Q。成立日期:1998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邓兴栋。资质等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专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证书编号:A144000133,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8日。

4.施工单位: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原毕节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5月8日更名为现名),系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出资人: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大道水厂下侧。注册资本:贰亿陆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1435029XX。法定代表人:张华。成立日期:2014年9月15日,经营范围: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352010664,有效期至2021年2月2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证书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17〕000004〔072〕。

毕节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天河广场项目后,成立项目管理部,由罗绪勇担任项目经理。罗绪勇持有项目负责人证,证书编号:黔建安B(2017)0000201(07),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黔257161733393,执业证号:252166375。

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出资人: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环北路市东办事处后面。注册资本:贰拾亿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GR05E6L。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结构工程等。2017年7月31日,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召开二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同意组建该公司,毕节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划转至该公司,作为其子公司进行运营,形成投资控股关系。公司注册成立时间:2018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王志坚。2018年5月28日,七星关区政府行文任命王志坚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梅涛为总经理,罗安邦为财务总监,陈兴明为总工程师。

5.监理单位:贵州众志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馆中心D区02栋(B)4层3号。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0349424D,成立日期:2014年2月28日。法定代表人:周彭。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52056828-4/2,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

根据公司安排,天河广场项目监理部由向太平任总监理工程师,周遵刚、王锡恩先后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向太平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491534,注册号:52001698。周遵刚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Z50160001。王锡恩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473177,注册号:520005721。

6.塔吊租赁单位: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街道碧阳大道六合村跃进组5号,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77114440Q,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忠华,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租赁等。该公司由罗忠华、罗全忠、周遵顺3名股东出资成立,罗忠华占股40%,罗全忠、周遵顺各占股30%。公司有塔吊20台,其中罗忠华管理5台,罗全忠管理7台,周遵顺管理8台。公司业务由3个股东各自联系承租方自主经营。天河广场项目4台塔吊由罗全忠负责租赁、安装。

7.塔吊安装单位:毕节市金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2日,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德沟路口,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65012850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昌。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塔机安装、拆卸及维修技术服务。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证书编号:D352010648,有效期至2021年2月2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16〕000011〔072〕,有效期至2019年6月4日。

2015年9月10日,金塔公司与精诚公司签订了《资质挂靠协议书》,同意将公司塔吊安装资质出借给精诚公司,安装每台塔吊收取1000-1200元资质出借费。经查,天河广场项目4台塔吊使用登记资料由罗全忠安排公司人员以金塔公司的名义,将安装方案、技术交底、制度、预案、告知书等汇编成《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后送到金塔公司加盖公章,并代金塔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后交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天河广场项目部。

(四)事故塔式起重机基本情况

天河广场项目共安装了4台塔吊,发生事故塔吊项目部编号为1号塔吊。该塔吊由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特尔钢构厂生产,型号:QTZ635610,出厂日期:2014年5月7日,出厂编号:471216,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在毕节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进行产权备案登记,备案编号:黔BJ-T00786。该塔吊安装了1个基础节和11个标准节,基础节长5米,每个标准节长2.5米。事故发生时塔吊高度为32.5米,起重臂长56米。

2018年3月18日,精诚公司股东罗全忠与毕节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河广场项目部经理罗绪勇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后,罗全忠安排人员在外面联系塔吊安装人员钟亚冬(持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证)和余鸿(无证)自行安装塔吊。4月1日开始安装,4月2日1号塔吊安装完成。安装过程中未组织安装人员对安装方案进行培训学习,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号塔吊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使用单位未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

事故后经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证书编号:TS7552003-2018)现场勘查:事故塔吊安装在低于工地路面约10米的施工面,整个塔吊起重机发生事故后向被吊重物方向倒塌,被吊重物整捆钢筋(规格Φ16mm、长度9m、重2844kg)仍完好规整地摆放在料场地面,起重臂和平行臂均倒向被吊重物方向,整个塔吊从基础节基础底座处破断而倒塌,塔吊基础节共有四个链接处,远离吊物的两个连接处发生断裂已与基础断开,靠近吊物的两个连接处被折弯但仍与基础相连;该塔吊基础底板与基础底座分离的两处均有长约120mm的陈旧焊缝裂纹,另有一处长约400mm新破端口;四个基础脚都是三颗螺栓连接且发现螺栓松动;塔吊基础长期积水。

经核算,被吊重物距塔吊中心约48米,根据该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技术参数计算和起重力矩曲线图的查阅,在48米位置时最大起吊重量应为1290kg,实际起吊重量为2844kg,起重量超出额定值1554kg。从现场被吊重物和起吊幅度计算,安全保护装置力矩限制失效,导致该塔式起重机超载时无法起到安全保护。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2日上午7时30分许,钢筋加工班工人刘美军通过对讲机联系1号塔吊司机钟申念从材料堆放处吊一捆规格为Φ16mm、长度9m、重2844kg钢筋吊到1号钢筋加工棚处。7时34分许,当钟申念将钢筋吊至距塔吊中心48米处,即1号钢筋加工棚前方往下放的过程中,钢筋与1号钢筋加工棚处的弯曲机发生了碰撞。钢筋加工班陈远平立即用对讲机告知塔吊司机钟申念,让其将钢筋吊离弯曲机远一点的地方。就在钟申念将所吊钢筋吊离下放即将接触地面时,塔吊突然向工地旁边的建设路方向倒塌。

倒塌过程中,塔吊起重臂将紧临工地围墙外一侧人行道上的高压输电线路砸断后,随即将工地对面的奶茶店、擦鞋店门头广告牌砸坏,最后倒塌横贯在建设路上,塔吊起重臂前端伸入到奶茶店内,塔吊操作室倒塌在基坑边坡的施工用楼梯上。造成经过奶茶店门前的三名行人死亡,奶茶店店主及塔吊司机受伤,工地旁边停放的一辆雪佛兰牌轿车严重受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地施工人员及路人迅速拔打110、119、95598等社会应急救助电话,并迅速开展自救互救。7月2日7时40分许,上班途经事故地点的七星关区副区长严琪立即电话安排区政府应急办,通知区公安、消防、安监、住建、卫计、宣传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七星关区消防大队接警后迅速携带专业设备、仪器于7时45分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展救援。7时55分许,搜救出奶茶店吧台中间被埋压行人交由现场医护人员(经现场抢救无效,于8时10分许宣布死亡)。8时许,将受伤的奶茶店店主及塔吊驾驶员钟申念送至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8时30分许,七星关区副区长严琪在事故工地项目部组织召开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会上成立了事故调查、现场管控及塔吊拆除、供电线路抢修、人员救治家属安抚及善后、舆情引导共5个工作组,要求各小组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9时许,在确保现场取证和保障通行有序的前提下,七星关区住建局组织人员对横跨于道路中间的塔吊起重臂进行切割清理。11时20分许,将横贯在道路中间的起重臂分割清理完毕。11时45许,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对事故现场塔吊进行取证,现场取证工作持续到当日14时许。取证结束后,施工单位继续组织工人展开清理工作。15时45分许,清理工人发现奶茶店内杂物下有疑似遇险人员。16时05分许,七星关区消防大队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抢险救援,于16时51分和17时05分分别在擦鞋店中部鞋架旁和奶茶店尽头靠墙处搜救出两名遇险人员,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两人已无生命体征。

16时30分许,接到事故等级上升信息后,市政府副市长蒋从跃、彭容江率市直有关部门到达现场指导参与事故处置工作。18时43分许,供电线路恢复送电。20时左右,事故工地外围现场完全清理完毕、交通恢复通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目前,3名遇难人员的赔偿已处理完毕,遗体已火化安葬,受伤人员已治愈出院,伤亡人员家属得到妥善安抚,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塔式起重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检测、维护、保养、使用,施工单位在塔吊基础连接处存在焊缝锈蚀和裂纹、安全保护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下,违规违章使用塔式起重机超载吊运,导致整个塔机失去与基础的连接向被吊重物一侧倾斜发生倒塌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天河广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有针对性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天河广场项目疏于管理,导致项目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

2.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天河广场项目施工单位的上级公司,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未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建立对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对天河广场项目工地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失管失察。

3.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天河广场塔吊租赁公司和实际安装公司,非法从事必须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机械安装业务,借用资质违规违章安排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非法生产。

4.毕节市金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天河广场塔吊名义安装公司,违法出借资质,收取资质出借费,放任精诚公司以本公司名义非法生产。

5.贵州众志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天河广场项目监理单位,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塔吊安装所需各类方案审查不严,未发现塔吊租赁单位违法借用资质,安排无资质人员安装;在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塔吊且拒不落实监理指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长期放任施工单位违法生产。

6.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天河广场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力。

7.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落实上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的相关要求安排部署不力,开展建筑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对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管理乏力,未开展监督管理;对天河广场项目施工企业安全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塔吊安装单位违法出借资质打击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下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毕节市七星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不力,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存在盲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不力,对2017年11月22日开工建设已完成工程量46%的天河广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失察失管,未发现天河广场项目塔吊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认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广场项目“7·2”塔吊倒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钟申念,男,22岁,事故塔吊当班司机,未经培训依法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汤涛,男,27岁,天河广场项目专职安全员,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证书编号:黔建安C(2017)0000554(07),发证时间:2017年8月14日。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开展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监督不力,对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未予以纠正或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罗绪勇,男,29岁,天河广场项目部项目经理,持有项目负责人证,证书编号:黔建安B(2017)0000201(07);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黔257161733393,执业证号:25216637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力,放任违规违章作业;未对塔吊安装实施监控,对塔吊租赁公司违法借用资质安装问题失察,组织虚假验收,未经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罗全忠,男,47岁,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天河广场事故塔吊实际所有人,非法从事必须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机械安装业务,借用资质违规违章安排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非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许昌,男,36岁,毕节市金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出借资质,收取资质出借费,放任精诚公司以本公司名义非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唐克家,男,47岁,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公司实际负责人(2017年10月,上级公司总经理梅涛口头安排唐克家和张华负责该公司工作。2018年6月22日,七星关区政府行文任命唐克家为公司临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排部署不力;对天河广场项目疏于管理,导致项目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张华,男,31岁,中共党员,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排部署不力;对天河广场项目疏于管理,导致项目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向太平,男,55岁,天河广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塔吊安装所需各类方案审查不严,未发现塔吊租赁单位违法借用资质,安排无资质人员安装;在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塔吊且拒不落实监理指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长期放任施工单位违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陈兴明,男,56岁,中共党员,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部等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公司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对天河广场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天河广场项目长期违规违章生产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陈兴明记过处分。

2.梅涛,男,48岁,中共党员,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按规定设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未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建立对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对天河广场项目工地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梅涛警告处分。

3.王志坚,男,50岁,中共党员,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按规定设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未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建立对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对天河广场项目工地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王志坚警告处分。

4.胡定全,男,45岁,中共党员,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股长。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企业安全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塔吊安装单位违法出借资质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胡定全记过处分。

5.彭中,男,56岁,中共党员,毕节市七星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不力,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存在盲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不力,对2017年11月22日开工建设已完成工程量46%的天河广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失察失管,未发现天河广场项目塔吊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彭中警告处分。

6.陈永,男,47岁,中共党员,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建筑业管理股等工作。对落实上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的相关要求安排部署不力,对建筑施工企业、塔吊安装企业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建筑业管理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陈永警告处分。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大顺,男,45岁,中共党员,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诫勉谈话。

2.陈亮欢,男,46岁,中共党员,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的相关要求,对全局的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开展建筑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诫勉谈话。

3.严琪,男,47岁,中共党员,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常务工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工作。对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建设工程领域及天河广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提醒约谈。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天河广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有针对性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天河广场项目疏于管理,导致项目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广场项目塔吊租赁及实际安装公司,非法从事必须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机械安装业务,借用资质违规违章安排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非法生产,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

3.毕节市金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河广场项目塔吊名义安装公司,违法出借资质,收取资质出借费,放任精诚公司以本公司名义非法生产,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4.贵州众志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河广场项目监理单位,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塔吊安装所需各类方案审查不严,未发现塔吊租赁单位违法借用资质,安排无资质人员安装;在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塔吊且拒不落实监理指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长期放任施工单位违法生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之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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