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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10-28

江苏省全省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矿山企业聚焦实现整治目标、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深入整治问题隐患,完成了专项整治阶段性目标任务。但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问题隐患仍然存在,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期间发现一些矿山方面的问题隐患和突出问题。为扎实整改有关问题隐患,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举一反三整改问题隐患。南京、徐州、常州、镇江、连云港等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矿山企业认真整改国务院督导组“回头看”期间发现的问题隐患,坚持“一患一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企业整改完毕后逐条验收销号;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整改不力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和国务院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发现突出问题清单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16号)要求,聚焦国务院督导组发现矿山行业的问题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特别是将企业初步设计、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等情况纳入专项整治内容,提高企业依法依规办矿意识,倒逼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整体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要狠抓整治重点工作落实。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要继续推进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智能化开采建设,督促冲击地压矿井加快设备招标、采购、安装进度,开展智能化开采人员培训,2020年底前评价有冲击危险采掘工作面未实现智能化开采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推进关闭退出。南京、镇江、连云港三地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2020年底前回采尾矿的尾矿库必须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开工,否则一律进行闭库治理。各地要督促指导纳入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一期)建设的17家矿山企业,对照标准和要求,按期、保质建设完善相关基础设备设施,保障2020年底前系统上线运行。

三、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各地要坚持源头防控、超前治理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要坚持逢查必查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核减产能、优化采掘布局、控制开采强度,从设计源头防控冲击地压风险;发现冲击地压防治措施落实不力的区域、工作面,立即责令停产、退出;严禁冲击地压煤矿新进入1000米以下区域开采,针对受冲击地压灾害威胁严重区域要督促企业落实禁采、限采措施;对于不具备冲击地压防治能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各地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坚持逢查必查提升运输系统,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坚持逢查必查边坡管理,并加强对企业依设计施工方面的检查;强化“打非治违”,对主要生产系统不健全不可靠、边坡管理不善、不按设计进行施工的一律责令停产。

四、要提升监管执法工作质量。各地要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和对中介机构出具有关报告的审查,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提高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质量。要注重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日常监管中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项清单”,持续开展自查自改,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矿山、建设项目、采区、采场、工作面必须坚决主动停工停产。要提升检查执法的深度和质量,按照省厅开展的“示范式体检”方式,组织对辖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开展安全“体检”,出具“体检”报告,着力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充实本地区的非煤矿山专家队伍,因地制宜开展监管业务培训,保障监管活动有力、有效开展。要做好专项整治总结提升阶段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常态长效机制。

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有关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并将国务院督导组“回头看”期间发现的问题隐患和突出问题清单中涉及矿山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于2020年10月23日前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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