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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破坏事故现场、作假证……胆大妄为的总经理、安全员等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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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

6月21日,记者从重庆市安监局获悉,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力瑞公司)破坏安全生产事故现场,被处以36万元重罚,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上一年度收入30%罚款,5名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责任人员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3月5日,重庆力瑞公司在巴南区界石镇西南(华南城)国际金属材料物流中心A区履带起重机试吊钢护筒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机伤害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力瑞公司既不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巴南区城乡建委、巴南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也不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保护好事故现场及不得拆除设备,反而连夜擅自组织人员切割事故中肇事履带起重机起重臂并将起重机整体转移,破坏了事故现场。

巴南区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前期调查。发现事故现场已被相关单位彻底破坏,即迅速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在事故调查阶段,调查组发现重庆力瑞公司不积极配合工作,相关人员存在说谎、作伪证、串供的嫌疑。最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证据,证实了该公司有组织的作假证、伪证、串证的事实。

通过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做出了处理建议。重庆力瑞公司总经理靖某,涉嫌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并指使他人作假证、伪证、串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力瑞公司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伍某,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力瑞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重庆力瑞公司生产副总经理陈某某、事故中肇事履带起重机操作人员王某某,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也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目前安监部门已对事故责任单位予以36万元从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上一年度收入30%罚款。5名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责任人员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18年3月5日,事故发生后,重庆力瑞公司既不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城乡建委、巴南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也不按照总包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要求保护好事故现场和不得拆除设备,而是连夜擅自组织人员切割事故肇事QUY70履带起重机起重臂并将起重机整体转移,破坏了事故现场。同时在事故调查组调查过程中,重庆力瑞公司不积极配合工作,证据采信度不高,存在假证、伪证、串证。最终导致事故调查组无法查明事故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管理)原因

重庆力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重庆力瑞公司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没有落实吊装作业中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该起事故吊装作业由没有持信号司索工资格证的刘本均和李贤伦分别负责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

2.重庆力瑞公司没有组织制定QUY70履带起重机的组装以及吊装作业的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重庆力瑞公司没有在QUY70履带起重机吊装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4.重庆力瑞公司没有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焊工刘本均、辅助工李贤伦、QUY70履带起重机操作人员王瑞州的工作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5.重庆力瑞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重庆力瑞公司没有监督从业人员刘本均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

7.重庆力瑞公司对从业人员刘本均、李贤伦和王瑞州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走形式、走过场,一天培训26小时(一天为24小时),且没有考核结果;

8.重庆力瑞公司没有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刘本均、李贤伦、王瑞州工作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重庆力瑞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焊工刘本均、辅助工李贤伦、QUY70履带起重机操作人员王瑞州的工作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没有组织制定QUY70履带起重机的组装以及吊装作业的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在QUY70履带起重机吊装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没有落实吊装作业中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该起事故吊装作业由没有持信号司索工资格证的刘本均和李贤伦分别负责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没有监督从业人员刘本均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对从业人员刘本均、李贤伦和王瑞州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走形式、走过场且没有考核结果,没有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刘本均、李贤伦、王瑞州工作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事故发生后,没有执行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保护好现场和不得拆除设备,而是连夜组织人员撤除事故肇事QUY70履带起重机,擅自破坏事故现场,同时也未向巴南区行业主管部门区城乡建委和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加之,在事故调查组调查过程中,重庆力瑞公司不积极配合工作,证据采信度不高,最终导致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人民币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区公安分局进一步调查破坏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及人员。

(二)王瑞州,作为事故肇事QUY70履带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在作业场地存在左高右低不平整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安全观察,同时在吊装作业中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伍银,重庆力瑞公司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没有履行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没有落实吊装专业中的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四)张川,重庆力瑞公司安全管理人员,2018年3月5日发生事故后,涉嫌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五)靖元,重庆力瑞公司总经理,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城乡建委和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涉嫌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并指使他人作假证、伪证、串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六)陈文秋,重庆力瑞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承包巴南区西南(华南城)国际金属材料物流中心项目的生产及安全管理,为具体的负责人,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QUY履带起重机组装施工方案、吊装作业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对刘本均、李贤伦和王瑞州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及时排查吊装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七)程刚,重庆力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梁世学授权为公司承包巴南区西南(华南城)国际金属材料物流中心项目的现场代表(理)人,代表公司进行合同履行及施工管理。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计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重庆宝力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在没有领取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作业,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区城乡建委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在该起事故发生后,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立即要求重庆力瑞公司保护好现场和不得拆除设备。调查组认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没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免于行政处罚。

经调查,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区城乡建委、物流基地公司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关于“尽职照单负责”的规定,建议免于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力瑞公司在今后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必须要及时保护好事故现场,禁止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证据,同时必须执行合作单位的规定。

(二)重庆力瑞公司在吊装作业必须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并安排取得特种操作资格的信号指挥工和司索人员进行作业,禁止无特种作业资格的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进行违规操作以及现场管理缺位行为。

(三)重庆力瑞公司使用起重机组装及吊装作业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定,禁止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交底内容与辅助工内容一致。

(四)重庆力瑞公司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全员全方位进行实事求是,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禁止走形式、走过场。

(五)重庆力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资质,禁止未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重庆力瑞公司要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重庆力瑞公司应当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到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八)重庆力瑞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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