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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力度加大,你还掉以轻心?

2018-08-08


两则消息还没引起你的重视?一则是持续近半年之久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即将开始,行政处罚力度将前所未有;二则是某省26个县的安监局局长受到约谈,原因竟是他们一段时间内未采取处罚措施,“零处罚”将被追究责任!

第一则消息是2018年4月2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文《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2018]10号)提出重点治理施工现场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持续时间为5月21日至11月30日。文件提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

“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处罚力度将会前所未有的加大。执法机关在也不会像过去一样在执法上轻飘飘、软绵绵、慢悠悠,只要查出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就会在现场立即处理,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如果不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怎办?执法机关将受到责任追究!

这就有了第二则消息:近日,河北省26个在今年一季度行政执法中“零处罚”的县安监局局长,受到河北省安监局的集中提醒、质询和告诫性谈话(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也就是说“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意味着如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在重点治理施工现场8个方面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未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的,有关执法部门将受到责任追究。

所以,今后在近半年多的时间里,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意了:

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必受处罚!

——特别是在施工现场8个方面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据悉,目前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今还不知道哪8个方面?这就太掉以轻心了。

为此,有必要告诫这些企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2018]1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8个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为: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注:“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们,以上8个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为在你们的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吗?

估计不少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上问题。

那么,出现以上问题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今后并不是到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才可罚款,或发现隐患仍不整改情况下进行罚款,而是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就可以对企业及有关人员罚款。过去对于企业一些违规情况很难做出处罚规定,只能是先发整改通知单,现在完全可以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直接进行处罚:

(一)以下情况可直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

(注:以上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8、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9、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0、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2、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注:8至11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注: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1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注: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以下情况可直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注:以上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三)以下情况可直接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注: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注: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注: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以上情况若不及时整改的,其处罚力度将加大,这里不一一再做介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处罚将更加严厉,《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2018]10号)文件明确规定:

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将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将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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