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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安全生产事故中有过失 4类情形一律追刑责

2018-04-18


        人民网重庆4月17日电(刘政宁)17日,重庆市安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季度全市安全生产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日前,重庆市安监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在4类情形下,凡是因违反国家规定而导致一定程度事故的人员,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季度,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64起、死亡173人,同比减少23起、减少死亡31人,分别下降12.3%、15.2%。”重庆市安监局新闻发言人何建平透露,其中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同比减少2起、减少死亡7人,分别下降50%、53.8%,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虽然形势向好,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重庆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陈高杨介绍,目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乏敬畏的情况依旧很突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有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陈高杨说,实践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尚可,但是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对责任人员未起到震慑作用,在具体的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往往也出现“国企不怕罚款、民企不怕处分”的怪现状。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一人、重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都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陈高杨表示,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部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民事赔偿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没有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陈高杨说,此次重庆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对制度进行了建立和规范。这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重庆市违反国家规定因而导致事故的人员,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一线工人,除了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还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不再是“花钱买平安”“花钱了事”。


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一线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企业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四、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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