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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 停用尾矿库销号后,由库区土地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设施安全管理职责

2020-12-18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水利厅五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省行政区域内停用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办法》。

《办法》共13条,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

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无主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除了转入尾砂回采的停用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停用尾矿库闭库程序及相关评价、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停用尾矿库,在进行闭库治理后,经评价或者评估达到安全要求的,可予以闭库验收。

《办法》明确,符合销号条件的停用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对申请销号的停用尾矿库进行审查,符合尾矿库销号条件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停用尾矿库公告销号以后,不再列入尾矿库管理与统计范围。

同时,停用尾矿库销号后,由库区土地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停用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与库区土地使用单位签订协议,告知相关安全风险,移交安全管理责任。停用尾矿库未完成销号或者注销手续的,继续按照尾矿库管理,并列入尾矿库统计。停用尾矿库管理单位要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开展安全监测检查,采取有效的尾矿库风险管控措施。(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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